“最低价”与“合理低价”之争——对“合理低价中标”的探讨 |
作者:佚名 |
来源:互联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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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9-3-10 13:10:22 |
一直以来,“最低价中标法”和“合理低价中标法”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。笔者认为,现阶段“合理低价中标法”更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。
“合理低价中标法”更符合法律实际
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五条规定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”;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”;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“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,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;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”。显然,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,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、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,其实质内容就是“公平竞争,合理低价中标,但不低于成本价”。而“最低价中标法”是以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,从理论上看,它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,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,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,也是国际流行的方法。但是从我国的《招标投标法》的本意来看,“最低价中标法”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,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,甚至以低于成本价中标,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的隐患,是不符合我国《招标投标法》的本意的。
“合理低价中标法”更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
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,而不是压价。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,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,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,不难想象,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,实施“最低价中标”,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,招标人在“无标底”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,而且更是有人认为标价“越低越好”;一些管理不规范、素质低下、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,持着“只要有业务,什么都有了”的观念,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,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。有的投标人概算下浮的幅度甚至达到了30%~35%,在这样的报价下,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。而且“最低价中标”用得不好,还可能产生“钓鱼工程”。
“合理低价中标法”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,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,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,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。“合理低价中标”有别于“最低价中标”的主要特点是,“合理低价”在通常情况下,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(废标除外),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(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,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)报价,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;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“实质性要求”,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,择优选择投标人。
总之,“合理低价中标”通过竞争使中标价接近成本价,达到了均衡合理,为招标人节约了投资,提高了经济效益;通过竞争淘汰竞争力低投标人,让有实力投标人不断发展壮大,使建筑市场达到供求均衡,资源达到均衡配置,市场秩序自行地得以规范和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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